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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隐私保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20

1.心理咨询教师必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性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 心理咨询教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 要尊重来访者的人格,保护来访者的隐私,不得向外人透露来访者的智力、情感纠纷、家庭经济、婚姻感情等隐私情况。

7.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取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与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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