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心理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心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校级政策文件   >   正文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预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国家2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把学校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的模范之地,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是指为防止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和帮助学生做好心理危机管控所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因事施策;正确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校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主任兼任校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部署和协调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

2.督导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各学院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相关工作。

3.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

4.为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各学院党政领导应把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是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主要力量,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学生组织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指导下,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自我教育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防预警

第七条 面对全体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及心理素质教育类选修课,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提升学生个性心理品质和心理调适能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导师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全体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条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心理危机学生预警筛查工作。广大教职工生应在大学新生心理测评、建立和调整特殊群体学生档案、辅导员班导师谈心谈话活动、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发现心理及行为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将其纳入本单位特殊群体学生预警帮扶对象。

第九条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加以管理,建立家校帮扶机制,监控心理危机发展态势,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第十条 发挥四级预警防控系统作用。

(一)一级预防预警:寝室。充分发挥寝室长及寝室成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寝室内学生的心理动态,一旦发现同学有心理危机倾向,要及时向心育委员、辅导员(班导师)特别是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报告。

(二)二级预防预警:班级。充分发挥班干部、学生党员,尤其是心育委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一旦发现班级同学有心理危机倾向,要及时向辅导员(班导师)特别是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报告。

(三)三级预防预警:学院。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每学期至少要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一次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情况;学院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有关知识,提升教职工心理危机预防意识和能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要对辅导员、班导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会同校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对本单位学生的心理危机做初步的评估和干预;辅导员、班导师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辅导员、班导师一旦发现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倾向,要及时向本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对重点对象及时给予帮助;对于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和发生的严重心理危机事件,学院应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和校领导小组报告。

(四)四级预防预警:学校。学校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师生员工预防心理危机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相关工作;对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进行危机干预及转介;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家庭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中的作用。辅导员、班导师要经常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从而发现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对具有心理危机倾向及已经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填写《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家长知情同意书),做好沟通记录。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支持。对有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学院、各班级、各级学生组织应及时给予热情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对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第十三条 阻控。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学院要努力调控或阻断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应激源,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心理危机个体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学院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或隔离措施;辅导员、班导师、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等有关人员在接待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学生来访时,应设法稳住学生,并立即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报告;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和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开展心理帮助,进行有效的危机干预。

第十四条 转介。对经校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初步评估疑似有严重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的学生,各学院要立即与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沟通,建议送学生到医院诊断治疗;当疑似严重心理危机或精神障碍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风险时,学院应尽力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避免危险进一步升级。同时,学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送往精神疾病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出现上述情况,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对已经被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的学生,且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应及时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安全保护。根据学生心理危机状况,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家长看护。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重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学院应及时请其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到校,详细说明情况,要求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在校外陪护就读。对于心理危机程度特别严重,不能在校就读者,该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或近亲属立即来校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院监护。对于已确认处于严重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以及经学生家长同意,学院送心理危机状态学生就医期间,该生所在学院应指派专人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护。

第十六条 救助。学生因心理危机导致突发自伤、自残或伤人事件时,任何发现者必须迅速报告公安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以及拨打120急救电话或报警电话。公安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实施力所能及的救援,协助医疗机构开展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五章 心理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第十七条 对当事学生的心理危机后干预和处置。心理危机后,经学生本人同意,其所在学院和校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可为其提供心理辅导;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学院应经常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对于因心理危机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本人要向学校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院要对心理危机后返校就学的学生进行跟踪监护。如需在校继续治疗,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应督促其遵医嘱治疗,与此同时,学院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 对心理危机事件相关人员的干预。在严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校、有关学院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辅导、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心理危机事件相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以减轻心理危机事件对其造成的消极影响,恢复心理平衡,防止危机蔓延。

 

第六章 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全校教职员工及班级心育委员、寝室长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骨干履职前进行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意识和能力。

(二)鉴定制度。学生心理危机严重程度的初步评估应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校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进行;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其病情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备案制度。各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录像、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件处理完毕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向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提交《在校学生自杀情况登记表》,并将该生的有关材料,如学生的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照片、咨询记录、谈话记录、重要的电话录音、医院就诊记录、学校处理意见等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危机事件,本人申请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学生所在学院亦应将其有关材料上报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备案。

(四)保密制度。参与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的预防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及各学院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大学生心理发展中心或各学院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学院报送的材料以保密文件形式传送;因工作需要对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当事学生的有关信息(得到当事学生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五)问责制度。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以下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要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履行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职责不到位的;预警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不服从指挥的;参与危机事件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后,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配合而拖延时机的;对保密资料使用不当或造成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计划,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渠道,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对本单位学生的心理问题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随时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发展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职责,对学院相关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心理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北校区学生五舍一楼,0418-5110339


         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公寓B4一楼 13591990525